-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4-07
- 【生效日期】2008-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8年拆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8年拆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1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的《哈尔滨市2008年拆违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哈尔滨市2008年拆违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市规划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努力创造和谐发展的城市开发建设环境,切实遏制私搭滥建行为,依法实施集中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服务于我市的危棚房集中改造、城市环境集中整治、迎接“大冬会”和重点规划建设项目,采取“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市区联动,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对影响规划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法建筑分期、分批予以拆除,为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
重点拆除城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和松北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
(一)结合棚户区改造工作,本着改造与拆违并举的原则,按照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集中精力重点拆除主城区内17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道里区清河湾;道外区仁里、滨江、哈东小区;南岗区龙橡社区;香坊啤酒博物馆;平房区731遗址、兴建小区、百利二期和安置地等)的违法建筑,确保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顺利实施。
(二)结合小区庭院改造,对居住小区内历史遗留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售楼中心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三)结合举办“哈洽会”、“奥运会”火炬传递和“大冬会”工作,重点拆除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周边和南直路、机场路(迎宾路段)、新阳路、中央大街、中山路、东西大直街、红旗大街及哈阿公路等主要街路两侧及市区内铁路主要沿线占压红线和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四)结合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对俄罗斯风情园、拟建设的哈西新客站、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博物馆及秋林商业圈地区和道外中华巴洛克街区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拆除新出现的违法建筑。
(五)结合规范道路管理秩序,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占道经营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等各种设施,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确保道路通畅。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拆除工作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等方面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拆除范围内违规审批的各类建筑拆除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先期废照,同时协调相关区政府进行拆除。
(三)市区联动、条块结合的原则。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各区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拆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拆除和查案相结合的原则。拆除范围内不经规划审批或是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或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规审批和发放证照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纠正的,不再追究责任;因人为因素逾期未予以纠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相关证照和批件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其建筑按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五)拆除与规划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美化和开发改造工作,实行“拆、建、管”并举,完善城市规划建设。
(六)救济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拆除工作过程中涉及困难群众的,要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对城市低保和特困群体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承租廉租用房政策的由房产部门优先安置;主动拆除违法建筑且符合救助补助条件的,参照《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视情况予以相应的救助性补助,保证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拆除违法建筑的全面工作。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朴 逸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魏 伟 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
徐 涛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常务副组长)
孔庆勋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监察、信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住宅、城管、环保、财政、公安、广播电视、水务、电业、供排水、哈报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及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同志。
(二)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办公室(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全市拆违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与协调,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主 任: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倪大新 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常务副主任)
马柏成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岩国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三)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牵头,分别负责综合指挥、工程认定、信访咨询、法纪监察、安全保障、拆除后的还建、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1)综合指挥组:由市政府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组成。
(2)工程认定组:由城市规划局牵头抽调土地、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人员组成。
(3)法纪督查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4)信访咨询组:由市信访办牵头抽调其他部门人员组成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门牵头抽调新闻媒体及相关人员组成。
(6)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7)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8)规划建设指导组: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9)各区协调组:由市政府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1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全市拆违工作动员大会。起草下发《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普查认定阶段(4月16日至5月5日)。各区拆违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制定拆除方案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市拆违办及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取证、核实事实、认定等拆除相关准备工作。
(三)具体实施阶段(5月6日至9月30日分3期进行)。“哈洽会”前为第一拆除阶段(5月6日至5月26日),“奥运会”火炬传递前为第二拆除阶段(6月20日至7月5日),“大冬会”前为第三拆除阶段(7月17日至9月30日),按照自行拆除、协助拆除和强制拆除步骤集中组织实施。同时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城市建设及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治配建工作。
1.自行拆除。由各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督促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2.协助拆除。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自行拆除完毕或是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帮助实施拆除。
3.强制拆除。对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市城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建设、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参与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可并处罚款。
(四)总结表彰阶段(10月份)。各有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拆违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市拆除违法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拆违办负责在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拆违工作有序运行。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各自职能,切实保障拆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实行考核管理。由市拆违办制定拆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督办、严格考评;并对责任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通报情况,促进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全市拆违工作各阶段情况,积极宣传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守法意识,为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拆违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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