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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32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更换原子能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报告》(原质管发〔2007〕57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8)02号)。你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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