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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7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监察〔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7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7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察〔2008〕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各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各级颁证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围绕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严格安全许可制度,认真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7年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国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井)共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15392个,其中,煤矿企业598个(中央企业3个),煤矿(矿井)14794个。

按所有制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148个,煤矿(矿井)835个(生产矿井810个,建设矿井25个);国有地方煤矿企业161个,煤矿(矿井)1424个(生产矿井1360个,建设矿井64个);乡镇煤矿企业289个,煤矿(矿井)12535个(生产矿井12093个,建设矿井442个)。

按井型分:大型矿井(井工矿年生产能力≥120万吨,露天矿年生产能力≥400万吨)338个(生产矿井315个,建设矿井23个);中型矿井(120万吨>井工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400万吨>露天矿生产能力≥100万吨)637个(生产矿井504个,建设矿井133个);小型矿井(井工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露天矿年生产能力<100万吨)13819个(生产矿井13444个,建设矿井375个)。

(二)2007年颁证及管理情况

全年共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409个,其中,煤矿企业27个,煤矿(矿井)382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4756个,其中,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90个,办理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4666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吊(注)销4356个,其中,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注)销3个,办理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吊(注)销4353个。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各级颁证机关始终把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煤矿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积极采取了大量有效措施。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明确了颁证工作的原则和目标、组织和领导、程序和步骤。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为方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把资料审查的关口前移到区域监察分局。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部署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让煤矿企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熟悉发证条件和办证程序及要求。河北煤矿安监局编印了《河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方便了地方煤矿企业办证。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各类保障。各地成立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颁发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湖南煤矿安监局针对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把局党组会议室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办公室,并配备了办公设备和设施。四是严格办理程序和步骤,扎实开展工作。各级颁证机关从方便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五是认真贯彻落实47号文件,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各地先后召开延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延期审查工作。陕西煤矿安监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了延期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审查程序,办理延期的对象和时限,要求申请延期的矿井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颁证机关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一是结合实际,细化办证条件。河北煤矿安监局针对奥灰水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要求开采下组煤的矿井在办证之前必须进行水文论证,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河南煤矿安监局高标准、严要求,对《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了细化,提出了18项、50大条、304小条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了安全标准。二是出台标准,规范安全评价。江西煤矿安监局为规范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制定了《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进一步夯实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基础。三是从严把关,提高准入门槛。湖北煤矿安监局做到了严格把好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安全管理“三个关口”。四川煤矿安监局对在建矿井竣工后的颁证和已颁证矿井的延续、变更,要求矿井首先必须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陕西煤矿安监局建立了重大隐患单项否决制,明确把国家规定必须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作为发证的否决条件。四是分级联动,严格资料审查。甘肃煤矿安监局建立了安全许可联动机制,对安全条件实行煤矿-县(区)-市(州)-省“四级”自查和审查。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造性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是现场办公,强化服务意识。山西煤矿安监局开展“安全许可下基层”服务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到市县进行现场颁证、换证,受到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完善档案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辽宁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返还档案制度和上报制度,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立专项档案,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立矿井申办(变更)情况台帐,并实施计算机管理。福建煤矿安监局加强煤矿企业基础档案建设,制定了《煤矿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一矿一档”的原则,存放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资料并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三是推行制度化颁证,规范颁证行为。安徽煤矿安监局建立了审查发证“十项制度”,即:统一受理制度、分工审查制度、现场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制度、隐患管理制度、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制度、发证与日常监察相互促进制度、发证领导小组审查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制度、公告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广西煤矿安监局为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务实、高效、便民,制定并实施了政务公开、首问责任、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一次性告知“五项制度”。

(四)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各级颁证机关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在专项监察中,对安全标准降低、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井当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停产整改。通过专项监察,推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的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山东煤矿安监局将专项监察分为资料监察和现场监察两个阶段进行,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专文向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区域监察分局进行通报。重庆煤矿安监局以部分技改矿井、2007年以来事故多发矿井、停产整顿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严重水害威胁矿井为重点,开展了专项监察。新疆煤矿安监局加大了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监察,确保企业安全投入,并结合新疆实际,将有关法规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内容,督促煤矿企业予以落实。黑龙江、云南煤矿安监局和北京煤矿安监分局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促进了煤矿企业严格按照颁证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省级颁证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煤矿企业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是内蒙古、黑龙江、四川煤矿安监局未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至今三省(区)由原矿务局改制为集团公司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仍处于无证状态,严重违反了《实施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和47号文件“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二是江西省的个别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至今达不到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个别煤矿(矿井)取证后不能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一是个别煤矿(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标准,放松了安全管理。有的煤矿开采生产水平、工作面已变化,没有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有的煤矿从业人员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复训;有的煤矿救护协议、工伤保险过期后,没有及时进行续签和补办等。二是部分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有的仍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个别颁证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工作开展不够。有的仅对企业提供的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没有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把关不严。二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察工作开展不够。有的在监察执法计划中没有安排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有的制定了相关执法计划,但是监察重点不突出;有的在执行执法计划时对不能持续保持颁证条件的企业和矿井处罚不严格,未按照《实施办法》做出行政处罚。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尚未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限期申领

各省级颁证机关要限期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要认真排查摸清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持证生产。

(二)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

《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已3年,今年多数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井)将进行延期换证。各省级颁证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延期审查进一步严把准入关,结合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坚决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延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要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各省级颁证机关要按月通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在网上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填报日常监察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而提请关闭和未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而提请关闭的煤矿数量和名单。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促使煤矿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各省级颁证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按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安排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计划,促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及煤矿矿井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标准降低、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煤矿企业及煤矿(矿井),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应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各省级颁证机关和各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或所辖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的管理。一要认真做好各类汇总数据的填报,确保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报表的网上填报工作。二要及时、准确的收集和填报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井)的基本信息,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煤矿(矿井)名单。

(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各省级颁证机关要督促中介机构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对为发生事故煤矿提供评价报告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或专项考核。对出具的评价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同时撤销其相应资格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省级颁证机关要按月通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在网上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填报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次数和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名单。

附件:2007年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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