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44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围绕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积极组织落实,切实排除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甘肃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意见
(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近年来,我省各市州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生产及运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加强安全防护,全员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基本有序,运行良好。但是,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在全面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公交、道路桥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针对2007年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多头管理,安全责任没有得到落实的现象,各市州要加强安全管理力度,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改变多头管理的现象。
(二)各市州要及时制定本地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落实专业规划的具体措施和保障资金,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提供保证。
(三)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生产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重大危险源,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危险源等级和安全现状,落实监控单位和责任人。
(四)各生产和运营单位要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入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客观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立即组织整改。对近期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五)各市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生产运营单位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产(停业)整顿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进行整改而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各生产和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州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和运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各市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事故抢险抢修的手段,定期组织演练,并在当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要全面加强水源保护的宣传与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及地下水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水源污染。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保护区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水源保护区未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及禁止事项告示牌的,应立即设置,并由专门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要进行彻底搬迁和清除。兰州市应加强对大滩、马滩及银门滩战略储备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水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确保水处理工艺有效运行。对老化严重、不能确保安全供水的供水设备,要尽快完成改造。
(三)对城市供水设施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进行检查,按标准规定架设双电源专用线,保证城市供水不受公共电网波动的影响。
三、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要尽快明确燃气运营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燃气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进一步规范燃气供应单位的管理程序,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城市燃气运营安全。
(二)各燃气运营单位要加强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对锈蚀、老化严重的设备,要投入专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三)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由燃气运营单位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燃气运营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周边环境存在严重影响、与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液化气站,由管理单位负责,立即进行搬迁或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燃气运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把保证燃气供应安全当作头等大事常抓不懈。
(六)各市州城市燃气运营安全主管部门,要做好抢险抢修应急工作。要定期开展燃气运营安全专项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操作程序等达不到要求的燃气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城市公交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发〔2005〕46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甘政发〔2006〕46号)精神,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能力,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公共交通管理。
(二)为解决城市公交线路缺少始、终点停车场,公交车在道路上停车及调头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各市州要将公交场站建设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公交枢纽站或停车场建设规划,逐步改善城市公交场站建设滞后的问题。
(三)城市公交多家经营、影响运营秩序的,各市州要进一步理顺公交经营关系,规范公交运营市场。公交运营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重点,有效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提供安全、舒适、准点、方便的乘车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的乘车安全。
五、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一)对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较大的城市桥梁工程,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根据检测结论,限期完成限载、维修或加固等隐患整改工作。桥梁维修加固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使用功能及承载能力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天水市的秦州区东桥,兰州市的东岗立交桥、七里河黄河大桥、河口新城大桥等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安全检测工作。根据检测情况,尽快完成桥梁的加固、维修,保证桥梁安全使用。
(二)对城市桥梁设施建造年代跨度大,服役超过20年、设计荷载在汽-15级以下或无档案资料,实际承载能力不清的桥梁,由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制定安全检测计划,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要加强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积极进行养护维修,使城市道路标准化、规范化。
(二)对城市路灯设施老化的灯具和架空线路逐步进行更换改造。
(三)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城市排水管网,超期服役及腐蚀严重的排水管道应制定维修改造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兰州市应对油污管道的维修或报废限期提出相应的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河洪道设施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成立专业的河洪道管理维护队伍,解决河洪道的管理问题。
(五)对城市供热管网中管道锈蚀严重,阀门等管道附件开启不灵,管网漏损严重,管道保温层脱落,地沟积水浸泡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保证城市供热的正常运行。
(六)企业改制产权变更和房屋产权变更后二次供热管网产权不清的,要明确产权归属,界定管理职责,编制改造方案,落实维护资金,及时进行维修。
(七)城市供热安全管理单位,要及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供热生产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供热安全。
(八)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