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
为做大做强我市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争取发展风力发电产业的主动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风力发电装备企业从2008年至2010年实行3年政策扶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发电机、控制系统(远程监控、中央监控和电气控制)、变流器、增速器、轮毂(大型铸件与加工)、叶片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扶持。扶持额度为:2008―2010年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8年按100%、2009年按75%、2010年按50%奖励给风电企业,然后再进行市、区分成。
二、资金政策
集中一批相关资金对风力发电企业予以扶持。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为外地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15‰、2009年10‰、2010年5‰;对整机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和零部件企业为本地整机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7.5‰、2009年5‰、2010年2.5‰。以上扶持资金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措,其中:由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市新增财力承担30%、高技术产业化资金承担15%、市科技经费承担5%。补贴按季度结算。企业在拿到订货合同后,可先获得补贴的30%,完成合同后获得补贴的70%。
三、用地政策
对发展风力发电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企业要保证优先供地,对经济效益好、有牵动作用的风力发电装备项目用地,由落户所在区给予相应的购地补贴。
四、其他政策
对完成的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部门各类风力发电科研项目,按难易程度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风力发电科研人员的奖励和风力发电上市企业,参照哈尔滨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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