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
(莆政〔2008〕20号)
为加强对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和扬尘污染,维护卫生清洁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渣、泥浆及其他建筑垃圾。
二、本通告的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东起荔园路一期、西至凤凰山东侧、南起荔园路二期、北至交战路;涵江城区――东起涵江高速路口迎宾路、西至新港桥、南起白塘湖、北至荔涵大道,以及荔涵大道、城文公路区间主要道路。
三、凡在市区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密闭式加盖运输装置,车辆核实载重量不得超过该车核定吨位。从2008年7月11日起,未安装、使用密闭式加盖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得在市区从事渣土和砂石的运输。
四、鼓励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定型密闭运输车辆。
现有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未到报废期限的,可以进行密闭式加盖改装。车辆改装应当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到具有相关资质、专业技术、产品质量及售后保障的专业厂家进行。
五、专业车辆改装厂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及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改装,改装合格后,应当出具密闭加盖合格证明,并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业主凭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到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分别办理行车证、营运证变更手续(其中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业主还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逾期未按照规定密闭运输的,由城建监察、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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