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52号
- 【发布日期】2008-04-22
- 【生效日期】2008-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甘政办发[2008]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予发布。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省政府领导及省级部门领导名单
2?省级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3?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6?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省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省政府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项目
9?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10?省政府人事任免
具体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http://www.gansu.gov.cn/)公开,同时结合《甘肃政报》和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中央广场1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4609065
传真号码:0931-4609071
通信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30030。
电子邮箱:gsxxgk@gansu.gov.cn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甘肃”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ansu.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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