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4-30
- 【生效日期】200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气温升高,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开始进入高发期。自3月份以来,在安徽省阜阳市等地儿童中发生了以发热伴口腔、手、足、臀部皮疹为主要症状的手足口病(EV71感染)疫情,部分省(市)的一些学校还相继发生感染性腹泻、甲肝、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为认真做好学校食品卫生与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保证学校师生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控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有关工作要求,部署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确保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学校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统一订购桶装水,必须查验提供桶装水的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学校使用的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广大师生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要随便采摘和食用野果、野蘑菇,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吃不洁食品,不喝生水,饭前便后要洗手,防止“病从口入”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应鼓励师生参与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
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要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环境清理,重点做好食堂、教室、宿舍和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饮用水设施的清洁与卫生消毒处理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各种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共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以肠道传染病与食物中毒防控为重点的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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