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 〔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5-04
- 【生效日期】2008-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湘政办发 〔200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保证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抓紧制定有关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二)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特别是制定涉及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力争把所有立法项目草案在政府法制网上进行公布,并增加在报刊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要增加听证会的数量,并扩大听证的范围;对要求听证的立法项目必须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协商一致。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
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同志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把关,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9件)
序
号
项目名称
提请省政府
审议时间
起草单位
1
价格监管条例
9月
省物价局
2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条例
6月
省食品药品监视器管局
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8月
省林业厅
4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6月
省民政厅
5
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6月
省劳动保障厅
6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8月
省综治办
7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废止)
5月
省政府法制办
8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10月
省建设厅
9
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2月
省建设厅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4件)
序
号
项目名称
提请省政府
审议时间
起草单位
1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月
省政府办公厅
2
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
8月
省政府法制办
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0月
省政府法制办
4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8月
省政府法制办
5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1月
省发改委
6
烟草资源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9月
省烟草专卖局
7
矿产资源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7月
省国土资源厅
8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11月
省交通厅
9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修订)
10月
省财政厅
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8月
省公安厅
11
残疾人扶助办法
8月
省残联
12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9月
省总工会
13
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
10月
省卫生厅
14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7月
省体育局
二、论证项目
(一)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26件)
序
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2
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3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
省发改委
4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省发改委
5
合同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6
洞庭湖水利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7
节约用水条例
省水利厅
8
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省移民局
9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省农办
1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11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省重点办
12
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
省农业厅
13
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业厅
14
矿产资源条例(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
1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省经委
16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省交通厅
17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18
法制宣传条例
省司法厅
19
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
省红十字会
20
募捐条例
省民政厅
21
实施《禁毒法》办法
省公安厅
22
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教育厅
23
劳动合同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二)调研论证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24件)
序
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2
内部审计办法
省审计厅
3
国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4
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5
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6
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省工商局
7
省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
8
电子政务规定
省信息产业厅
9
无线电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1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省商务厅
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监局
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监局
13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经委
14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1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16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17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18
土地登记办法(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
19
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20
出生缺陷干预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
21
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省国家安全厅
22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
省公安厅
23
技术交易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24
行政调解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将集中修改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饲料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劳动合同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开发区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21件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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