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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人口发〔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5-04
  • 【生效日期】2008-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闽人口发〔2008〕5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听证,是指依法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由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本部门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延期和终止,依法主持听证程序,维持听证秩序,组织评议和合议。

听证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至五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书记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评议和合议笔录的制作及其他事务。

听证人员合计人数应当为奇数。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且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人是指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信访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承担信访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申请证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查阅听证笔录,进行修改并签字确认。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回答提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当事人依法请求听证的;

(二)本级人口计生部门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建议举行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听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组织听证:

(一)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信访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已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作出听证意见,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二十人以上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拟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访事项、拟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三)告知信访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请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人口计生部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十二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经审核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十五日前,将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信访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信访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

(六)告知信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七)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

(八)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拒绝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 信访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三日前,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申辩状、证据等材料;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申请证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一日前书面告知人口计生部门,并且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 听证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决定;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陈述、申辩和质证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采访或者有鼓掌、喧闹等其他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进行全程录音、摄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听证:

(一)举行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宣布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人员名单,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出示证据、提出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

(四)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举证、申辩,提出意见或者主张;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进行提问;

(六)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七)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调查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信访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人员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提交本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听证结论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听证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信访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信访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

(二)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

(三)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放弃申辩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职务;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调查事实、提出的证据、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

(六)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举证、申辩,提出意见或者主张的内容;

(七)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内容;

(八)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听证通知书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的方式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机构代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听证通知书留置信访人处,即视为送达;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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