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8〕59号
- 【发布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台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台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8〕5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台州市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请示》(浙环〔200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认为,在台州市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有利于推动当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当地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实践经验。我部同意将你省台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请你局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突出工作重点
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要坚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部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请你局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