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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补充说明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人口发〔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5-07
  • 【生效日期】2008-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补充说明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补充说明

(闽人口发〔2008〕58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补充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补充说明

一、户籍制度改革时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2001年12月25日)下发之日为界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另有文件部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以该市下发文件规定的实施之日为界限。

二、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因婚嫁、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迁入“村改居”尚在执行五年过渡期的居民委员会,过渡期内视为农村人口。

四、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该居委会已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但本人仍然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视为农村人口。

依法承包,是指依法与户口登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直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的农户。

五、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临时人员,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社保、医保等相关待遇的,适用城镇人口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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