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84 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08〕8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订的《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闽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其中,闽江沙溪段达85%以上,水汾桥断面水质明显改善,闽江干流南平段达9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闽江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各市、县(区)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取缔禁建区划定后建设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划定前建设但于2006年底前仍未治理达标的养殖场,防止出现污染反弹。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猪-沼-草(果、菜、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殖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重点实施南平市、闽清县、三明市、连城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等5项工程。
(二)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福州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闽侯县、邵武市、建阳市、建瓯市、泰宁县等6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和长乐市、武夷山市等2个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以及其他7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重点建设光泽县、清流县、将乐县、宁化县等6项垃圾处理工程。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除磷脱氮工艺;在建、已建污水处理厂今年底前要完成除磷脱氮改造。
(三)加强重点水源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开展县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规范水源保护区建设,重点实施长乐炎山水源地、三明东牙溪水源地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整治,依法督促省定清洁生产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实施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搬迁整治等43项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加快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发展,抓好三钢(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德化县和南平炉下镇等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工作。
(五)促进生态建设。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违规水电站清理整顿,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良好环境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标准,重点实施光泽县大坑萤石浮选厂治理等22个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省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市、县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今年开始组织对闽江流域综合整治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省级流域治理补助资金安排依据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上报。
(二)继续加大源头控制力度。组织开展流域面积小于5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环评对规划的指导作用,防止不合理水能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环境污染。加强对有关流域的水质监测,设置有代表性的监测断面,加强对特征指标的监控。进一步加强流域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对福州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工业园区风险后评估,促进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认真落实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明确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具体削减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实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加强源头管理,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现有企业实施减排的总量中调剂解决。流域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指标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60%,或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的地方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保部门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的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资金。加大饮用水源、生态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效益。各市、县(区)政府根据辖区内流域实际情况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省环保局、财政厅要积极探讨生态补偿等新措施,在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安排上考虑上游地区的主体功能布局和交界断面水质情况。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环境安全,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设备。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2008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
综合整治计划
一、主要目标
九龙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89%以上,其中,九龙江北溪龙岩段达83%以上、北溪漳州段(含河口)达89%以上、西溪达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 饮用水源保护工程。以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规范水源保护区管理。重点实施龙岩市东肖水库水源地、漳平市自来水厂(大坂三级水库)水源地、厦门市北溪引水左干渠明渠段整治,以及龙岩、漳州市有关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和围网建设等8个项目。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按照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以城镇、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并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落实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重点实施漳平市、龙海市、南靖县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芗城区等污水管网建设,潘洛铁矿、漳平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以及南海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啤酒(漳州)公司、龙海市榜山三星造纸厂废水治理(改造)等23个项目。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业禁建区要求,加快完成禁建区范围养殖场整治工作;因地制宜推广先进实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点;同时,加快猪粪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削减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重点实施龙岩市、漳州市养殖业洛东式“发酵舍”零排放示范工程、漳州市40家生猪养殖废水治理工程、厦门市无公害畜禽养殖基地建设等8个项目。
(四)垃圾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步伐,减轻九龙江流域垃圾对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污染。重点推进长泰县、华安县、南靖县、龙海市、平和县垃圾处理场,龙岩市、漳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龙岩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等8个项目。
(五)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顿、生态林保护,加强违规水电站清理整顿,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推进城市内河综合治理,恢复与改善城市生态。重点实施龙岩市新罗区苏溪河流域综合治理、漳平市九龙江沿岸植树造林、盛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建设、漳州市浦头港小流域生态治理三期工程、厦门市生态风景园林工程建设和汀溪水库裸露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11个项目。
(六)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继续推进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流域水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开发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和各级监控中心建设。重点实施漳平市重点企业在线监测,龙岩市、漳州市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漳州市九龙江流域污染监控系统完善工程,以及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开发等7个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市、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2008年度整治计划,做到早部署、早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继续落实责任制,切实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期完成。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域整治联席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流域整治联席办汇总上报,并每年依照《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二)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各地要尽快制定下达污染物减排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落实到企业,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确保按期完成。要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方要暂停审批新、扩、改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省直各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加强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四)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继续将危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安全的排污企业、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以及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按证排污的企业作为今年查处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监督,完善流域上下游“三联合”行动制度。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保障环境安全。要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采取必要工程和管理措施,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漳州市要组织完成九龙江北溪漳州市和厦门市引水水源保护区上游龙翔工业区等开发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组织论证,采取对策,切实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各地要开展检查,敦促有关单位、企业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燃。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附件:1.2008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表
2.2008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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