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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晋江市物资总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机电〔2008〕283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晋江市物资总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晋江市物资总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283号)




晋江市物资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迁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实施方案的申请(晋物[2008]第7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晋江市灵源街道林口社区选址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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