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经贸市场〔2008〕296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 【生效日期】2008-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8〕29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安排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省级副食品风险金用于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赈灾补助(以下简称赈灾补助资金)及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补助(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省会城市副食品基地赈灾补助及建设项目扶持。
二、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必须是由省经贸委根据《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确定并签订协议的省级城市生猪、蛋禽、蔬菜基地。省级城市生猪、蛋禽基地补助项目主要是环保设施建设,省级城市蔬菜基地补助项目主要是设施建设及新品种开发、引进和推广。(无公害基地同等优先)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经贸局(商务局)申请。县(市)经贸局(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对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重点项目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并附上申请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
四、申报材料。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须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赈灾补助资金的须提交申请报告、受灾损失情况、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各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局须于6月30日前将建设项目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赈灾补助项目须于受灾后3日内向省经贸委报告灾情,30日内由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