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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馆(库)藏文物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发〔2008〕34号
  • 【发布日期】2008-05-14
  • 【生效日期】2008-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馆(库)藏文物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馆(库)藏文物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物保发〔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地震后,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据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受地震影响,一些文物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灾情,特别是四川、陕西、甘肃、重庆的博物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出现了文物库房和部分文物及文物标本损毁的情况,对博物馆和库房收藏文物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做好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并落实到抗震救灾的实际工作中,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灾后文物保护特别是馆(库)藏文物安全工作。灾区的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二、要及时对受灾区域的博物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摸清文物灾情,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实事求是地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三、要进一步做好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博物馆应暂停开放,将展厅的重要文物和易受地震影响的文物转移到安全的库房妥善保管,防止余震等对观众和文物造成伤害。对受地震影响的文物库房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抢险加固措施,已出现险情难以确保安全的文物库房,应及时将文物妥善转移到安全的地点。对库房内保存的文物和标本,应视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止滑落、碰撞、倾倒的措施,确保安全。

四、及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切实做好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准备工作,适时开展灾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设施、博物馆、文物库房等抢险加固和已损坏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把震灾对文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其他地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也应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馆(库)藏文物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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