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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综[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5-15
  • 【生效日期】2008-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财综[2008]3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广电总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2007)广函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机构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继续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考务费的用途不变。
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同意上述考试项目考务费的收费单位由你局所属规划院调整为你局办公厅。
三、同意对上述收费项目内容作如下变更:
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仍为《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三科不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由三科调整为四科,即《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四、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考务费,应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分别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其资金性质、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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