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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综发[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5-15
  • 【生效日期】2008-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为全力支持做好此次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将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依靠和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抗震救灾期间,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外汇及外币现钞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划转至其抗震救灾捐款账户,以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
三、各分局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抗震救灾期间,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抗震救灾信息统一报送总局综合司(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五、广泛开展“献爱心”捐款活动,积极支援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各分局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号召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踊跃向灾区人民捐款,用实际行动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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