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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美国《兵马俑与奥运火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388号
  • 【发布日期】2008-05-15
  • 【生效日期】2008-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美国《兵马俑与奥运火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美国《兵马俑与奥运火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办政函〔2008〕388号)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你公司关于美国《兵马俑与奥运火炬》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5月拍摄陕西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北京慕田峪长城、河北金山岭长城外景。具体拍摄内容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商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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