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 [2008] 62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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