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房县范家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5-26
  • 【生效日期】2008-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房县范家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房县范家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08〕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房县范家垭水电站是汉江水系堵河中上游漳兰河干流水电开发的龙头工程。为维护库区和坝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l号)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范家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806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及经地质部门确定的水库影响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房县、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

三、房县、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水电站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做到全面准确,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