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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 【发布日期】2008-05-30
  • 【生效日期】2008-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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