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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洛阳龙居莲花园住宅楼工程拟建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568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洛阳龙居莲花园住宅楼工程拟建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洛阳龙居莲花园住宅楼工程拟建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568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居莲花园住宅楼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请示》(豫文物〔2008〕10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洛阳市文物工作队在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居莲花园住宅楼工程拟建区域进行考古发掘。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待考古发掘结束后,请你局根据考古发掘结果和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研提保护措施和对该建设项目的意见,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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