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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不含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冠以“哈尔滨市”字样的或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参与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
(二)需要市本级财政直接投入、补贴或其他渠道投入资金较多的活动;
(三)塑造城市形象、丰富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型活动按其规模、规格、财政资金投入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大型活动的内容涉及区、县(市)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级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特点,发挥地域资源优势。鼓励举办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及参与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大型活动。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报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经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大型活动方案举办大型活动,保证大型活动与方案一致。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的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支出额度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补贴经费的大型活动,应当建立大型活动资金专用帐户,实行统一核算,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应当研究建立大型活动投融资平台,引入竞争机制,增收节支,推进大型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中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品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并建立登记、使用、报损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活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大型活动财务事前审核和事后审计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建立大型活动培育、扶持资金,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信息技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市保密、国家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报送总结。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策划、引进、组织实施大型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大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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