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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0号
  • 【发布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330号)




内蒙古赤峰紫光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公司钴-60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辐照装置在安全联锁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安全联锁系统不齐备等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0条和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按要求进行下列整改。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你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前落实下列整改措施:

1、控制台上的升源钥匙在升源后不能拔出,拔下钥匙后应能自动降源;

2、增加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3、修复辐照室内的固定式剂量监测仪,并与源的升降和通道门联锁;

4、辐射防护负责人参加我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二、在完成上述限期整改要求前,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

三、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净化或去污,并治理达标。

四、若逾期不改正,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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