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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科节函[2008]107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建科节函[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拟于近期进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能够承担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等全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机构,申报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二、申报单位

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选定一家,填写《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详见附件),并提出申请报告。



三、申报时间

2008年6月17日~2008年6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报告

2、《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3、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包括:

(1)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2)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复印件及印模

(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应有单位印章。

五、申报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选定的、并归地方所属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提出申请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申报单位是中央企业的,经国资委审核同意,提出申请报告,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节能处 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3151

E-mail: jnc@mail.cin.gov.cn

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行业发展处 程杰

电话:010-58934233

传真:010-58934232

E-mail: chengjie@chinaeeb.gov.cn

附件: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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