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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贾湖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516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贾湖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贾湖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08〕516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豫文物发〔2008〕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贾湖遗址保护规划》尚需在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一)规划应立足贾湖遗址的保护,在考古研究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和规划目标,突出重点,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遗址及环境保存现状,合理调整保护区划并确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应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调整土地用途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应进一步深化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增强针对性。应充分评估洪水及地下水对遗址的影响,提出保护对策,制订防护、排洪措施。应调查评估已回填遗址的保存现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应在评估贾湖村对遗址保护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搬迁规模,并结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为搬迁居民策划新的安置点和农耕用地选址。

(五)应进一步评估遗址展示需求和展示条件,制订切合实际的展示方案。应立足于遗址本体展示,充分发挥其科研和教育功能,避免人工造景,休闲娱乐的倾向。原址模拟展示地上建筑须有充分的考古依据,并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应慎重考虑古环境及各类景观的复原展示以及乡村休闲旅游区的建设。应论证遗址博物馆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应制订考古工作计划,进一步开展考古区域调查和研究工作,充分掌握区域内遗存的分布情况,为调整保护区划,深化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请你局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对该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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