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8-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
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
(皖政办〔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
为宣传和表彰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鉴于目前会计核算和统计基础的现状,根据评选资料来源相对准确可靠、易于监控以及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评选范围暂规定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2.一定规模的从事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担保、典当、拍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法人企业。
3.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二、评选指标
(一)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速度;2.实现利税及增长速度;3.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增长速度;4.总资产贡献率及变化百分点;5.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变化百分点;6.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
教育行业:1.当年收入及增长速度;2.净资产增长率及变化百分点;3.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4.人均工资福利支出及增长速度;5.在校学生人数及增长速度;6.学生与教师的比例。
医疗行业:1.当年收入及增长速度;2.净资产增长率及变化百分点;3.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4.人均工资福利支出及增长速度;5.诊疗人次数及增长速度;6.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拥有的执业医师数及增长速度。
三、名额分配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按行业增加值占二、三产业比重计算的表彰名额,按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担保、典当、拍卖、娱乐、教育、医疗等行业分别表彰。
四、计分方法
对企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综合得分。
实行奖励加分。凡非公有制企业每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加0.5分;每拥有1个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加1分;拥有专利1―5个的,加1分;6―9个的,加2分;10个以上的,加3分。
五、组织实施
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选1次。
(一)资料搜集。
省经委负责搜集整理从事担保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教育厅负责搜集整理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料。
省科技厅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专利情况资料。
省交通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商务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典当、拍卖等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文化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娱乐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统计数据。
省卫生厅负责搜集整理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料。
省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星级住宿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资料。凡现行统计报表已有的统计数据,直接加工整理,不另行组织,也不接收企业另行上报的财务报表;凡现行统计制度没有涵盖的,通过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加以解决。
省质监局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资料。
省工商局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资料。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各自负责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二)提出排序名单。
省统计局按照各企业的综合得分和奖励加分,计算出综合得分。在此基础上,按得分高低以表彰名额1∶1.5的比例分行业提出排序名单。
(三)审核确认。
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确认信息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发现在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和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四)提出初选优秀名单。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的确认信息,按照表彰名额,通过递补方式,提出初选优秀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核实。
(五)表彰。
由省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