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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 【发布日期】2008-07-02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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