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8〕118号
- 【发布日期】2008-07-02
- 【生效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08〕118号)
市直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视。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7]3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于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将今年的安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今年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提倡自谋职业、实行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安置对象的父母或配偶有一方在省属系统单位的,由省属系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有一方在市直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属系统负责接收安置;允许有能力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双向选择。
二、安置范围。市直缺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资、民营等各类企业单位;转业士官允许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超编安置。
三、经济补偿。大力提倡自谋职业,按照《莆田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莆政[2000]综94号)精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业士官3万元,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万元)。安置对象在6月底之前申请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市财政负担,超过时限的由接收任务单位承担。
四、奖惩机制。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年底内安置不到位又不能及时兑现安置补偿金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安置对象发放生活费,拒不执行的,由市财政局从各系统单位的事业经费中划拨。
为保证我市2008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落实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现将安置任务(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尽快抓好落实。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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