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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57号
  • 【发布日期】2008-07-03
  • 【生效日期】2008-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57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25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我局认为,你公司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的初步设计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见附件)。

一、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应充分考虑乏燃料在未来外运时的回取性,并积极跟踪国际上该类乏燃料的最终处置进展。

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排水工程和护坡挡墙,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强对乏燃料干式贮存模块温度和放射性的监测。

你公司应按照《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开展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的建造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贮存设施建造安全。

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

项目名称: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

持证单位: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康日新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的初步设计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履行本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所做的各项承诺。

二、严格执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及其实施程序,对项目建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三、本许可证允许的乏燃料干式贮存设施项目包括三部分:乏燃料准备区、乏燃料运输区和乏燃料干式贮存区。

四、乏燃料贮存区共建18个MACSTOR-400乏燃料贮存模块, 分批建造,每批建造2个。首批建造完毕后,以后每批开工建造前三个月须向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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