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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博函〔2008〕667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的批复

(文物博函〔2008〕667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复制文物的请示》(豫文物〔2008〕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河南博物院为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一级文物)1件,用于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在复制过程中,请严格执行文物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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