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31 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福州电监办联合制订的《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监察厅
司法厅 建设厅 工商局 安监局 福州电监办
(二○○八年七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县级以上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省、设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于省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完成的,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6.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各地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的,所在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量正常情况下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按要求处理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等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标,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水库)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以“五江两溪”和山仔水库、东张水库、东圳水库、东牙溪水库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以及山美水库、水口水库、棉花滩水库等大型水库为重点,对重点流域(水库)、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五江两溪”和山仔水库、东张水库、东圳水库、东牙溪水库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以及山美水库、水口水库、棉花滩水库等大型水库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地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对向重点流域、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马承佳(省环保局局长)
陈 伦(省监察厅厅长)
成 员:郑 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正厅级监察专员)
薛育卿(省司法厅副厅长)
翁玉耀(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 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文毅(福州电监办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陈宁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部门分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电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督促进行清理和纠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开展农村清洁家园行动,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江河、湖库沿岸街道、乡镇、村居民生活垃圾整治。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设区市要在7月12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各设区市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2)8月20日前报送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3)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4)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设区市于11月15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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