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督 〔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7-21
- 【生效日期】2008-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7号(医药卫体42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7号(医药卫体423号)提案的答复
(闽政督 〔2008〕3号)
陈绍军委员:
您在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建设“海峡华人医院”的提案》(第3947号),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由福建省政府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省政府对您的提案十分重视,收到您的提案后,立即要求省卫生厅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省卫生厅在深入调查并征求福州市卫生局和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认为:目前,福州市区范围内的医疗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仅政府举办的各类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就有13家,还有部分二级医院及不断增加的民办医院,这些医院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都比较好,可以为海外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在福州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海外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比较集中的设区市,都已要求三级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门病房,解决海外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在当地的就医问题。此外,台湾长庚医院还在厦门海沧设置了具有2000张床位的厦门长庚医院,主要服务对象为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人。所以,现阶段在福州市新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主要为海外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条件尚未成熟。
关于 “海峡华人医院”建设资金问题。您提出 “海峡华人医院”为民营医院,由国内外企业家或华人捐建,并要求政府无偿提供建院场所和投入资金添置医疗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府只投资举办公立医院,不投资民营医院。近年来,国家和福建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福建省民办医院发展十分迅速。若国内外企业家或华人愿意捐建,社会资金愿意创办此类医院,可以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我们将积极支持。
我们将进一步改善对海外华人的就医服务,以此增强海外华人和台湾同胞对祖国的归属感、向心力。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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