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38 号
- 【发布日期】2008-07-21
- 【生效日期】2008-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
(闽政办〔2008〕13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在一些山区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危害,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
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专兼结合,加强猎捕队伍建设
组建猎捕队伍,是做好护农猎捕野猪工作的关键。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整合现有猎捕队和猎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有效措施,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护农狩猎队伍。一是专业性护农狩猎。在野猪危害农林业较为严重的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专业的护农狩猎队,依托护农猎捕野猪开展较好的1~2个乡镇为主体,吸收本地最优秀的猎人加入,每县1~2支,每支10~20人,实行跨乡镇猎捕野猪;也可以鼓励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保护单位,招募优秀猎人,依法成立专业护农狩猎队。二是季节性护农狩猎。在山区、偏僻林区,因护农需要猎捕野猪的农民,由乡镇政府组建农民护农狩猎队,依法开展季节性猎捕活动。所配置的猎枪弹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派出所集中管理。通过专兼结合,进一步加大对野猪种群的调控力度。
三、政策扶持,充分调动猎捕的积极性
猎捕野猪是一项难度大、成本高,且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为充分调动猎捕野猪的积极性,保障猎捕工作持续开展,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护农猎捕野猪的补助和奖励机制,依法成立的专业护农狩猎队要给予专项补助。对专业性和季节性护农狩猎队购置的猎枪弹具、汽油、柴油等物资要给予补贴,并为猎捕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猎捕野猪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严格管理,保障猎捕安全和社会治安
各地要严格落实猎捕的“两证”(野生动物猎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制度,确保猎捕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公安、林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猎枪弹具和猎捕活动的管理,对已批准持有猎枪的人员,统一进行登记和编队,每年至少应共同组织对辖区内的猎捕人员进行一次的业务培训,提高猎捕人员的猎捕技能、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猎捕活动不伤及人畜和其它野生动物。
五、加强领导,合力做好野猪危害的防控工作
猎捕野猪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护农猎捕野猪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通过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抓紧做好专业性护农狩猎队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狩猎队电话。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搞好防控野猪危害的服务和监管工作。林业部门要负责制定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和结构的年度计划,对专业性和季节性护农狩猎队及时依法核发猎捕证,并负责收集汇总核实猎捕野猪的数量情况。公安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猎捕、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好猎枪弹具管理、猎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财政部门要将猎捕野猪的专项补助、补贴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农业部门要通过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及时收集野猪危害信息,并告知护农狩猎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努力把野猪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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