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96号
- 【发布日期】2008-07-24
- 【生效日期】2008-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抗震救灾工作已由抢险应急转入安置群众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做好灾区生产生活供应,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特别是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为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对于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受灾市州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障灾后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部署,把保障灾后市场供应,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和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灾区重建建材供应和价格宏观调控监管工作,确保建材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强产销衔接,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重建物资生产供应。受灾市州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和重建建材的生产供应,为稳定灾区市场价格提供物质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和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86号)要求,全力支持灾区重建建材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酒钢集团公司、祁连山水泥集团公司等重点生产企业要直接与灾区对接,保证重建所需建材的生产供应。省物产集团要发挥国有大型流通企业的优势,根据需求积极组织物资调运,增加省内市场供应。要加强组织调运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减少重建建材供应的中转环节,实行订单配送和定向配送,以降低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灾后重建项目的大宗建材供需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电〔2008〕63号)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市州要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的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要做好与受灾市州重建规划和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材供应的衔接,开通绿色通道,力争将建材一次运送到配送点,二次到建筑工地。
三、依法实施干预措施,确保灾区价格基本稳定。继续落实好粮、油、蛋、奶、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省内生产并直供重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对指定企业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指定企业确需超过限价水平的,应严格成本监审,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后调整限价。对在受灾地生产砖瓦、砂石、木材、水泥和玻璃(除省物价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建材的企业,由受灾市州对其出厂价格制定限价措施。同时,对从省外和其他市州购进的,实行差价率控制。市州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报省物价局备案。省物价局要会同省交通厅制定灾区重建物资运输价格的干预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灾区重建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州制定的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价格干预政策,及时公布重建工程项目材料指导价格。
四、实行政策扶持,促进生产供应和保持价格稳定。工商部门对在灾区投资设立的砖瓦、水泥、砂石、门窗类建材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从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部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灾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交通部门要保证绿色通道畅通,按有关规定对通往灾区的抗震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缴通行费,加强运力调度协调,做好物资运输保障。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灾区重建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减免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水、电、气、交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年内灾区原则上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五、加强监测检查,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加大监测力度。经委、建设、商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灾后重建物资需求、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走势进行监控,重要商品供需及价格情况继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提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在保证供应、增加储备、稳定价格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引导和调整社会各界的心理预期,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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