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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普查函〔2008〕661号
  • 【发布日期】2008-07-28
  • 【生效日期】2008-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办普查函〔2008〕661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质量,确保普查取得预期成果,现委托你院组织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代码规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代码规则》专门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工作,以所有普查登记文物点为对象,建立普查登记文物惟一且反映其基本要素特征的专用代码。“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应使用科学的编码技术,实现不重、不漏、可自动生成。

二、《代码规则》应用对象是全部不可移动文物点,不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编制工作中可部分借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代码》编制经验,但更应注重普查对象自身特点。

三、《代码规则》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国家标准相衔接,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标准规范》相衔接,与普查应用软件相衔接,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简明易用。

请你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该代码的编制工作,于2008年9月10日前提交代码初稿。并请尽快编制工作方案及预算报我办。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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