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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5]88号
  • 【发布日期】2005-07-19
  • 【生效日期】2005-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南府发[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创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做好项目储备,促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南宁市有权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或联合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单独或联合等各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以及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等。

第十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

第三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三)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大项目;

(五)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国家、自治区授权我市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

(八)其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重点突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第四章 参与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可以采取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报名登记表;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报名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由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

(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能进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候选者从行业发展、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选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期限、质量、成果标准等基本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鉴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须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

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

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第三十条 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本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可确定。

回购的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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