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夏陵四号陵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808号
  • 【发布日期】2008-08-06
  • 【生效日期】2008-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夏陵四号陵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夏陵四号陵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80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西夏陵四号陵抢险加固工程方案的请示》(宁文物发〔2008〕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关于抢险加固工程设计方案

原则同意西夏陵四号陵抢险加固工程设计方案。该方案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西夏陵四号陵的加固保护应遵照轻重缓急和少干预的原则,体现出抢险加固的急迫性。建议在进一步做好四号陵保存状况勘察工作的基础上,现阶段只对亟需进行加固保护的重点部位进行保护,不宜干扰过大。

(二)应在充分总结西夏陵三号陵、六号陵保护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PS材料的效果进行全方位的论证和评估,进一步改进PS材料的配方和施工工艺,以确保其效果。尤其应注意研究夯土和土坯所含盐的成份及含盐量对PS材料加固效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暂不宜对陵台实施加固,仅对确有破坏性危害的冲沟和洞穴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陵台的原有形制,避免改变原状。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陵台保存状况的监测。

(四)应对所采用土坯进行改性处理,以提高其防水性和强度。同时,应进一步论证采用木锚杆将遗址本体与新补砌土坯进行锚固的必要性,建议慎重,以避免对文物本体扰动过大。

(五)建议对仍能发挥作用的临时支顶土坯予以保留。

(六)应补充遗址本体生物病害治理的具体措施。

(七)暂不宜对每处遗迹均进行单独围护。应在维护好原有围栏的基础上,做好围护区域的环境整治工作,使四号陵陵园遗址的围栏完全闭合。

(八)陵区场地内排水沟建设应慎重,避免破坏遗址原貌。建议充分考虑组织场地排水的可能性。

(九)应进一步规范图纸,明确工程范围和具体施工部位,并补充相应的地形图。

二、关于防洪工程设计方案

原则同意西夏陵四号陵防洪工程设计方案。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建议根据遗址所在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多方案比选,选取合适的防洪方式。如采用防洪暗沟的方式,应补充具体的清淤措施。

(二)应注意本排水系统与陵区内场地排水的衔接,并补充具体设计。

(三)应进一步规范总平面布置图,补充图例,并应补充四号陵及其所在区域的地形图,标明大小腊塔沟、井沟、沙其沟以及第二拦洪库等的方位。

(四)应加强对原有导洪堤等防洪设施的保护。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制订科学、详细的施工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防洪工程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实施。加固工程施工中应注意临时支顶物拆除时的安全,可考虑对较大范围的临时支顶进行分段拆除。

四、建议你局提请有关部门将西夏陵防洪工程纳入《贺兰山东麓防洪规划报告》中一并考虑。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西夏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对西夏陵遗址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