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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照装置退役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567号
  • 【发布日期】2008-08-14
  • 【生效日期】2008-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照装置退役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照装置退役的函

(环办函〔2008〕567号)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你单位《关于辐照室放射源退役的请示》(冀卫监〔2008〕27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2008年5月,我部对你单位的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部于2008年6月发文《关于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环办函〔2008〕338号)对你单位的辐照装置提出整改要求,并限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停止该辐照装置的运行,现申请施行退役。为了确保放射源安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环境污染,我部同意你单位将该装置予以退役。

三、你单位在辐照装置退役完成前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安全。

四、你单位应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送我部。

五、我部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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