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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境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外经贸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15
  • 【生效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境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外经贸局: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我省各类开发区作为产业集聚的载体,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尚不平衡,一些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少数开发区由于监管不力,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引发纠纷。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规范现有开发区环境管理。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和相关的专题会议纪要要求,为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发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开发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应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小组意见应作为编制、修订、完善和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我省各类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委托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应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若开发区总体规划(包括开发区建设规模、功能分区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在现状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对原报告书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委托规划环评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各开发区的联系,督促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按时完成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要暂停其区内新、扩建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环保部门对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对开发区上报的环评报告书及时组织审查、批准。

二、加快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各开发区应高度重视集中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认真按照区域规划环评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开发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按一次规划,分片区建设。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或因地制宜结合县(市)污水处理厂一并规划建设。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前,已入驻企业应先行对废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等文件要求,各开发区应在2008年10月底前再次明确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意见并抓紧实施。对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未按期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污水未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在开发区招商引资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进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应依法报有权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开发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且开发区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入区具体建设项目在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其环境影响评价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予以适当简化评价形式。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的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方政府或分配给开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外经贸局要从服务海西建设,促进污染减排的大局出发,按照要求,做好调查工作。重点调查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环评工作开展情况、开发区总体规划完成(修编)情况、开发区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情况,确保表格填写客观、真实、完整、准确。

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外经贸局将调查表、汇总表于9月10日前分别报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和省外经贸厅开发区处。

联系人:郑健欣(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傅毅松(省外经贸厅开发区处)

联系电话:0591-28379869、87868378(传真)

0591-87270357、87270317(传真)

附件:

1. 开发区及基本情况调查表

2. 开发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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