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2、3号机组继续运行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548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2、3号机组继续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2、3号机组继续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8〕548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我公司1#、2#、3#机继续运行的请示》(闽青山技改〔2008〕89号)悉。根据2008年7月22日我委组织专家对你司热电联产系统审核认定意见,按照关于认定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483号),你司现有1、2、3号汽轮发电机组作为全厂热电联产系统和生产工艺配套碱回收炉中温中压蒸汽余压利用的组成部分,按“以热定电”的方式运行,满足国家热电联产机组运行的有关指标要求,机组运行工况良好。经研究,同意你司1、2、3号汽轮发电机组继续保留运行。请你司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做好现有运行机组的定期检测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