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 【生效日期】2008-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资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将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将抽查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上述第一、二条审批的被抽查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快递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报送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政府大厅 外资司窗口
邮 编:100731
联 系 人:曾明
电 话:65197875 65197852

四、如抽查中发现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审批,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