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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香港国民教育服务中心摄制组出版教材涉及有关文物拍摄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402号
  • 【发布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香港国民教育服务中心摄制组出版教材涉及有关文物拍摄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香港国民教育服务中心摄制组出版教材涉及有关文物拍摄的复函

(办政函〔2008〕402号)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香港国民教育服务中心摄制组出版教材涉及有关文物拍摄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08年6月至9月拍摄北京故宫、四川三星堆遗址、陕西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大雁塔、半坡遗址、延安革命遗址、黄帝陵、甘肃敦煌莫高窟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商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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