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77 号
- 【发布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决定
(闽政文〔2008〕27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举世瞩目的北京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上,我国体育健儿不畏强手,奋勇拼搏,获得了51枚金牌、21枚银牌、28枚铜牌,位居金牌榜第一位、奖牌榜第二位,实现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历史性突破。参加此次奥运会的我省18名运动员、10名教练员为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祖国和福建省赢得了荣誉。张湘祥获得了男子举重62公斤级冠军,林丹获得了男子羽毛球单打冠军,何雯娜获得了女子蹦床冠军,徐云丽获得了女子排球季军,薛晨获得了女子沙滩排球季军,王向党获得男子八人单浆有舵手赛艇第七名,林凡获得了奥运会特设项目“北京2008武术比赛”女子南拳南刀全能冠军。这是我省运动员在历届奥运会上取得的最好成绩。为表彰他们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授予张湘祥、林丹、何雯娜“福建省功勋运动员”荣誉称号、授予陈文斌、汤仙虎“福建省功勋教练员”荣誉称号(“福建省功勋运动员”和“福建省功勋教练员”享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给予运动员徐云丽、薛晨、林凡,女排教练员陈忠和、武术教练员魏丹彤等记一等功。
二、奖励运动员张湘祥、林丹、何雯娜各100万元,教练员陈文斌、胡兴刚各100万元,教练员汤仙虎和钟波共100万元。
三、奖励运动员徐云丽、薛晨各20万元,教练员陈忠和、缪志红各20万元。
四、奖励运动员王向党4万元,教练员伊格尔和黄小平共4万元。
五、奖励运动员林凡40万元,教练员魏丹彤40万元。
六、奖励参加奥运会的18名运动员及其直接培训的17名教练员(含以上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各8万元;奖励6名参加奥运会但未带我省运动员的教练员各8万元。
七、奖励获得成绩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对离手四年以上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奖励,离手四年以下的输送教练员按30%奖励。
八、对行政后勤人员和科医人员给予奖励,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的20%奖励。
九、对省体育局给予嘉奖一次,奖励10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国内外大赛上再创佳绩,为国争光,为闽争誉。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以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为榜样,把奥运体育健儿的优秀品质转化为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精神动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和两岸人民合作交流的先行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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