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办函[2009]277号
- 【发布日期】2009-11-17
- 【生效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09]27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表格详见附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川办函277号(表格)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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