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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盟国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9-08
  • 【生效日期】2016-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

        当地时间201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在老挝万象发表《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上;

 

        重申2015年11月21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18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主席声明中阐述的中国与东盟之间紧密经济关系和更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

 

        一致认为中国与东盟经济交往取得迅速、全面、显著发展,双方已成为重要经济合作伙伴,为开展产能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意到中国和东盟在基础设施发展和工业化加速等方面至关重要的需求,双方可通过产能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经贸关系,提振双方业界的信心和积极性;

 

        认识到中国和东盟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均面临挑战,双方具有互补性比较优势,扩大交流合作的潜力巨大。双方将继续完善和提升各自国家和区域工业产能。

 

        我们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一、鼓励以商业原则为主导的产能合作,通过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使双方产业的生产和需求相匹配,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

 

        二、重点推动在双方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领域开展符合各自优先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合作;

 

        三、认识到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根据东盟各成员国产能实践的不同需求,提供必要的相互支持;

 

        四、确认企业在开展合作中的主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以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经贸合作园区等具体合作;

 

        五、支持通过促进相关政策信息交流,为产能合作营造良好的商业和投资环境;

 

        六、鼓励发挥智库、学术伙伴等研究机构的积极作用,共同开展产能合作研究并提供符合各方国家利益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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