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58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89号)




龙岩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对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进行认定的请示》(龙经贸〔2007〕483号)悉。根据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要求和《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于2008年8月14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供热机组进行了热电联产认定。经核查,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由1台3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4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成的热电联产系统,实测2007年总热效率为51.14%,热电比为620%,符合国家热电联产机组的标准要求,我委同意认定该企业的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