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6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6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以来,各受灾市州的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目前,省灾后重建规划已上报国家,待国家审批后,中央投资、对口支援和捐赠我省的各类援建资金将逐步用于我省灾区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就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切实规范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有效用于全省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兼顾协调,确保合理安排各类捐赠援建资金。
受灾地区的对口援建工作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援建资金,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有关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有效用于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根据国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精神,我省文县、武都、康县、成县、西和、两当、徽县、舟曲8个重灾县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重建,中央财政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今后,凡支援我省的各类捐赠、援建资金,除国家和省上已明确的对口支援范围外,都要向国家所确定的8个重灾县区以外的其它灾区安排和覆盖,严禁用于非灾区的项目建设或灾区非受损设施的项目建设。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要坚持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优先安排使用;对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要突出使用效果,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永久性民生项目的恢复重建,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备、精神家园以及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重建。对口支援资金要优先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受灾较为严重的单位、乡镇及村庄的恢复重建。
对经批准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活动的社会组织所接受的捐款,结合灾后重建规划,由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尽量减少捐赠者自行安排的项目,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相互攀比,带来新的矛盾。对重复集中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款,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提出调整安排意见,商捐赠者同意后统筹安排。
灾后重建规划是安排灾后重建项目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各种援建、捐赠资金,在确定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时,要服从全省灾后重建规划,并加强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对于社会各界直接援建和捐赠给灾区的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州发改委、财政局要逐月汇总情况,于每月初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捐赠援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电〔2008〕6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援建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监督范围,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资金安排时,要兼顾县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均衡。既要杜绝低标准、不合格项目,也要避免超标准的“形象工程”。要严格控制采购交通工具、差旅费等工作性开支,严禁奢侈浪费。
灾区县区政府和各捐赠接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统计办法》,迅速理清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定向、非定向),实行专户管理;要随时跟踪捐赠援建资金的拨付去向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捐赠者或援建方反馈;要对捐赠和援建资金的接受来源、资金数量、分配原则、补助标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确保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及时妥善处理捐赠援建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抓好项目工作,确保充分发挥捐赠援建资金使用效益。
省直各部门、各受灾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衔接沟通。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和援建资金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发改委负责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合理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强力推进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捐赠和援建资金的整合、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民政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援建项目工作的指导,做好捐赠援建项目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审计机构要会同捐赠方、援建方加强对捐赠资金、援建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捐赠援建资金,确保灾区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各受灾市州要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方、援建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及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接受的捐赠和援建资金规模,尽快确定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项目,抓紧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避免捐赠和援建资金闲置。要积极配合捐赠方、援建方做好灾区重建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选址、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各项工作,尽快启动实施项目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加强对水泥、砖瓦、钢材等建材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力量调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灾后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捐赠援建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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