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3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08]123号)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庆阳市、平凉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务报酬,保障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力、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艰巨,百废待兴,亟需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灾后生活补助资金有限,数百万受灾群众面临衣、食、住、行及医疗等生活困难。推行政府投资、群众投劳的以工代赈方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把重建与赈济结合起来,对重建灾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灾区群众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灾区群众收入,充分发挥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达到又好又快重建家园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受灾群众收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组织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劳动中掌握并提高实用技能,可以增加灾区群众就业和发展能力,为灾后重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可以营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社会氛围,增强抗灾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重建新家园的积极性;四是可以在重建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有效缓解财政压力、降低重建成本,提高赈灾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灾区城乡基础和公共设施重建为载体,以向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为主要实现手段,培养受灾群众自身发展和自我造血能力,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础,帮助灾区群众实现灾后经济社会重建的多重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群众自力更生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各类工程的建设要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和政策扶持,调动灾区群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好灾后恢复重建中工程建设和赈灾资金物资、劳务报酬(实物)发放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3.坚持优先就近、充分就业的原则。恢复重建项目要优先吸纳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同时通过开发公益性和服务性就业岗位、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为灾区群众提供多种就业援助,增加就业机会。
4.坚持自愿协商、保障权益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受灾群众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用工协议,坚决杜绝违背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等行为,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各类资金检查、稽察制度,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劳务报酬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三、适用范围。
恢复重建中,凡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含恢复重建基金)、各级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以及无特定要求捐赠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中,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都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一)适用区域。“5・12”汶川特大地震甘肃灾区地震烈度在Ⅵ度以上的陇南、甘南、天水、庆阳、平凉、临夏、定西、白银8市州的44个县区以及其他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区。
(二)适用对象。一是赈济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二是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需要。对达不到要求的赈济对象可通过技能培训使其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三)适用项目。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项目:一是技术要求比较低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以劳务投入为主的服务性工作,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等;二是所有以工代赈项目;三是扶贫开发项目中的小型水利、梯田、集雨节灌、村组道路等所有工程类项目;四是所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五是鼓励企业利用相关政策在重建和生产经营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四、政策措施。
(一)认真查清劳动力供求信息,强化培训及协调组织。
1.建立和完善灾区劳动力供需衔接体系。依托乡镇和县级劳动保障平台,采取农民自主登记和入户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摸清灾区群众的年龄结构、技能素质、培训需求和就业情况,建立灾区劳动力档案。同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编制和工程方案设计中所需的各工种用工量,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劳动力需求信息。通过双向摸底调查,建立灾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完善劳动力供需衔接体系。
2.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务培训。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基础,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灾后恢复重建劳务需求结构为出发点,根据灾区劳动力档案,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由技能培训需求地对灾区劳动者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保障灾后重建用工需要。
3.做好劳动力协调组织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要根据灾区劳动力供需信息库,及时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就近安排就业。灾区临时服务性和劳务性工作所需的劳务人员由社区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由乡镇、村社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其中跨乡镇项目由县重建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重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二)切实加强劳务报酬的发放管理。
1.合理确定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标准。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7号),结合灾区实际制订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标准和发放规范办法。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项目的劳务报酬应参照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2.在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文本中明确劳务报酬相关内容。工程建设单位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应当单列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用工条件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也应当单列非技术性用工数额和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的条款。
3.规范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办法。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坚持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工程,要建立“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劳务报酬由投劳群众本人签字领取,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严防冒领,杜绝漏领;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对拖欠、截留、克扣以工代赈方式灾后重建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劳务人员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劳务人员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化项目管理工作。
1.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灾后重建项目均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效益、总投资及构成、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公示牌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管理。灾后重建项目除桥梁、水库、渠首等极少数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其余工程在招投标时要将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作为承包项目的必备条件。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受灾群众参与和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没有受灾群众参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3.全面落实四方合同管理制度。凡以工代赈项目,均由县级发改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发改部门项目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按要求支付群众劳务报酬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重建办共同监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式的开展。陇南、甘南、天水等有关市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为灾后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工代赈方式开展恢复重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式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做到相关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鼓励灾区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参与恢复重建,并对返乡旅费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引导异地搬迁尚未落实安置地的群众参与恢复重建获得劳务报酬,以补生活所需。
(三)落实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地震灾区大部分位于偏远贫困山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及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改善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开展灾后重建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和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市州、县市区重建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市州和县区要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全面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促进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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